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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押金可以退吗?(POS机可以刷自己信用ka卡吗?)

作者: pos机办理中心 日期: 2024-04-24 22:29

  POS机押金可以退吗?(POS机可以刷自己信用ka卡吗?)

今天讲一下关于方面的问题。首先现在很多人都说现在满大街都POS机都是免押金的、免费的,说什么要押金的都是坑的,收押金的都是骗子,还有的就说这个押金能不能便宜一点,就是以为这个钱是代理收的还可以讲价。

POS机押金可以退吗?(POS机可以刷自己信用ka卡吗?)

  其实确实是有免押金的情况,但是这个具体是怎么免的呢?有些情况是支付公司或者一些机构的后台就设置,不用押金的直接刷卡不任何费用。

  还有一种就是有押金,但是在激活首刷的时候代理会要求你刷满多少金额以后代理私人就把押金退给你。因为他是有激活奖扣除这个押金,他是不会亏钱的。

  为什么要收取这个押金呢?很简单啊,机子的成本啊。押金一般是三个月或者半年刷够多少金额才能免掉,然后这三个月或者半年所产生的流水支付公司就能把成本收回来,然后把押金退回给用户,万一用户刷不够,那这个押金就变成了机器的成本。

  所以有些公司的做法就是前期不收取押金的,把机子大量铺出去,并且用低费率去吸引客户。到了后面就会与通过跳码或者调高费率把成本收回来,羊毛终究是出在羊身上。

  可以想一下,没有一家公司是要做赔本生意的,当然更不可能有天上掉馅饼的事,给到你们免费的机器,你们肯定也不敢用的。

  所以,押金是对双方的一个保障,为了你们更好的用机器,我们也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

POS机押金可以退吗?(POS机可以刷自己信用ka卡吗?)

一、基本案情

  行为人使用POS机替他人科学用卡,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获利数额未查明),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为300万元。(POS机使用款,俗称“科学用卡”,是指行为人先行pos替信用ka卡持有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随后用POS机以虚假消费的方式取回pos款,以保持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一审判决适用2023年2月1日《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办理POS事pos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9解释》)作为“国家规定”,将POS机自己用卡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同时一审判决又适用2018年pos《关于办理妨害信用ka卡管理办理POS事pos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8解释》,2009年施行,2018年修改),作为量办理POS的依据(该解释以非法经营数额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办理POS二年二个月。

  二、主要问题

  《19解释》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自《19解释》施行后,大量法院适用《19解释》处理pos机科学用卡和自己用卡pos。如果适用《19解释》,前述pos应当无罪。

  1、《19解释》是否属于“国家规定”?

  2、pos机科学用卡与pos机自己用卡有无实质区别?

  3、pos机科学用卡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对pos机科学用卡行为,应当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定罪量办理POS?

  三、分析论证

  1、《19解释》不属于国家规定

  办理POS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管理部门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管理部门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管理部门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管理部门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办理POS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管理部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管理部门批准;(3)在管理部门公报上公开发布。

  故,司法解释是不属于“国家规定”。一审判决将司法解释作为“国家规定”使用,将POS机自己用卡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而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不妥。

  笔者认为,《办理POS法修正案七》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加进办理POS法第 225 条第 3 项,应当依据《办理POS法修正案七》作为国家规定。

  2、pos机科学用卡≠pos机自己用卡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自己用卡”与“科学用卡”两种行为,实质上是一样的。虽然《18解释》第 12 条将矛头直指pos机自己用卡,并未涉及pos机科学用卡,但是信用ka卡业务方式复杂且手段更新较快,法律制定过程中难以面面俱到,故司法解释在“pos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三类典型行为方式后加上了“等”字样,pos机科学用卡属于科学用卡人向持卡人支付资金,与“自己用卡”并无本质区别,应将二者等同视之。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pos机科学用卡与pos机自己用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

  POS机“自己用卡”,即行为人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ka卡免息消费的规定,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POS机等销售终端机具,以pos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将信用ka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刷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POS机使用款,俗称“科学用卡”,是指行为人先行pos替信用ka卡持有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随后用POS机以虚假消费的方式取回pos款,以保持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科学用卡分为一般科学用卡和精科学用卡。以精科学用卡为例,每家银行都有一套关于信用ka卡额度提升的标准与途径,“精科学用卡”行为人就是将此标准熟练运用于商品买卖与服务,为信用ka卡持卡人虚拟多元化的消费情景,例如奢侈品消费、 旅游消费等大宗消费类型,借助其联络或注册申请的特约商户的 POS 机进行路径模拟,每日、每月消费刷卡次数、刷卡时段、刷卡的商户都是精心优化的选择,力图呈现完美的信用ka卡使用记录,达到高于银行增加额度评分标准,最终实现信用额度提升目的。一般收费标准是 2%-3%。

  综上,“自己用卡”是利用 POS 机等方法pos交易等方式直接将现金交付给持卡人,是将消费信贷转为了投资信贷,而“科学用卡”无论是通过转账还是现金使用,该笔资金最终去向都是银行,并未以现金投资的形式流通于市场,故二者在业务模式上有很大区别。

  3、pos机科学用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关于pos机自己用卡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ka卡管理办理POS事pos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办理POS法修正案(七)已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对于实践中利用POS机自己用卡,可以适用办理POS法第225条规定处理。

  pos科学用卡行为,是否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呢?有观点认为,科学用卡业务中,使用方为他人还款,并没有向持卡人支付,而是将透支款项打入持卡人信用ka卡账户,由发卡行进行确认划拨,使用方与持卡人之间、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资金的代收代付或划拨从始至终都是银行,使用方之后取回代pos金,虽是同等数额,但是性质却发生变化,属于银行对持卡人新的消费信贷,从新开始计算还款期。总体来看,使用方虽是连接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中间方,但是使用方是以资金为经营对象、利用贷款时间差,以钱生钱,本质上属于放贷行为,而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笔者认为,pos机科学用卡行为(只收回pos款和收取手续费),POS机主主观上具有非法pos的目的(收取了手续费),虽然套出的资金也是机主本人的,不是银行的“消费信贷额度”,甚至POS机主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银行的利益,而且对银行的资金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科学用卡行为仍然属于“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pos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处理pos机科学用卡,应当适用《19解释》

  经过检索,发现自2023年2月以来,全国各地有很多判决适用《19解释》对POS机“科学用卡”及“自己用卡”行为进行定罪、量办理POS。

  笔者认为,由于《18解释》专门对pos机自己用卡进行了“特别”规制,且《18解释》并未因《19解释》的出台而废止,故在办理pos机自己用卡pos时,仍然应当适用《18解释》,而不能适用《19解释》。

  对于pos机科学用卡行为,因为不能评价为自己用卡行为,显然不应当适用《18解释》,而应当适用《19解释》。

  第一,POS机“科学用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自己用卡”行为小,因为“科学用卡”行为并不会令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重大损失,银行甚至每个月还能从中收取到一定的手续费。

  第二,POS机“科学用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自己用卡”行为人小。自己用卡行为中,刷卡银行资金是核心,而科学用卡行为的核心是提升信用ka卡信用额度。

  第三,从两解释的入罪标准进行分析,《19解释》的入罪标准为500万元,明显高于《18解释》的入罪标准100万元,笔者认为《19解释》更能恰如其分地规制“科学用卡”行为,作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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